由本局调查的你方涉嫌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四川瑞利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经查,你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四川瑞利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0日办理的简易注销登记,恢复四川瑞利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
因本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方,故本局依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荣行审撤〔2025〕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由本局调查的你方涉嫌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四川瑞利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经查,你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四川瑞利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0日办理的简易注销登记,恢复四川瑞利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
因本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方,故本局依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荣行审撤〔2025〕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